上体院院字〔2014〕25号
关于新进人员租金补贴的实施办法
为了进一步有效配置学校房产资源,逐步解决新进人员租房困难,按照 “以人为本、统筹兼顾、稳步推进”的原则,2011年学院颁发了《上海体育学院新进人员实施房屋租金补贴试行办法》上体院院字〔2011〕3号,自 2011年 1月 1日起 ,对新进人员不再安排临时性公寓住宿,同时实施三年期限的租房补贴试行办法。现根据新进人员租房实际,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团长会议讨论,院长办公会审议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对象与条件
1、对象
2011 年1月1日 以后进校工作的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及计划内人事租赁人员,且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。
2、条件
(1)进校当年工龄不足五年者。
(2)进校当年专业技术职务在中级职称以下者。
二、期限与标准
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进人员自进校工作的次月起可享受期限为三年(36个月),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的租房补贴。
三、发放办法
1、按月随国家工资同时发放。
2、在享受期限内,补贴标准不随职称、学历变化而变动。
3、在规定期限内对校内调动的人员,其租房补贴的期限和标准不变。
4、因中止或被解除与学院的劳动合同及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人员,其自办结离校手续后,即不享受租房补贴。
5、凡符合条件享受租金补贴的新进人员,其住房货币化补贴,仍按《上海体育学院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》(上体院院字【2003】第070号)和2008年教代会通过的《关于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个别条款修改意见的说明》文件规定执行。
四、其他事项
1、属学院人才引进且已享受学院为其安排房贴的新进人员,不再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。
2、新进人员除享受本院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外,如再同时享受了学院为其住宿提供的优惠政策,则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。
五、附则
本办法由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,人事处负责资格认定。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,自 2014年1月1日起 施行,原《上海体育学院新进人员实施房屋租金补贴试行办法》上体院院字〔2011〕3号同时废止。
2014年2月24日